12.3 通风


12.3.1 建筑物内散发余热、余湿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与设备宜采用局部通风,当局部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
12.3.2 室内气流组织不应使含有大量热、湿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湿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域,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12.3.3 排放空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
12.3.4 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应符合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划分所需的通风条件。服务于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的与安装或穿过其间的通风系统,采取的防爆安全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2.3.5 在本标准第13.3.2条、第13.3.4条、第14.4.10条规定的场所,通风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防毒安全措施。
12.3.6 设置集中供暖且有机械排风的房间,当采用自然补风不能满足要求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时,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量平衡计算。
12.3.7 产生凝液的排风系统应采取排凝措施。
12.3.8 长丝工厂生产车间,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纺丝车间的熔体分配间、切片干燥间、螺杆挤压机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2 纺丝车间的卷绕间及加弹车间应根据工艺的要求设置局部排风排除油雾,并应对排风进行无害化处理。
12.3.9 短纤维工厂生产车间,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通风应符合按下列规定:
        1 纺丝车间的熔体分配间、切片干燥间、螺杆挤压机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2 后处理车间的热辊牵伸机、蒸汽加热箱、紧张热定型机等设备或区域应设置局部排风,松弛热定型机等的设备排风应接至室外。巡检休息区宜设置局部送风。
12.3.10 工业丝工厂生产车间,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纺丝车间的熔体分配间、切片干燥间、螺杆挤压机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2 纺丝车间的卷绕间应根据工艺的要求设置局部排风排除油雾,并应对排风进行无害化处理;
        3 浸胶车间的上胶区与干燥机顶部应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12.3.11 涤纶工厂辅助生产设施,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件清洗间应设置通风设施,产生热量、烟气或有害气体的区域应设置机械通风;异丙醇检验装置应设置局部排风;
        2 热媒间、热媒收集间及油剂调配间应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3 涤纶短纤维工厂盛丝桶搬运车的电瓶充电场所应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4 涤纶工业丝工厂浸胶车间的胶料调配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间-甲树脂反应槽投料口的上方应设局部排风;
        5 涤纶工业丝工厂浸胶车间的甲醛贮存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采用储罐贮存时,操作区应设局部排风。通风机的控制电器应设置在甲醛贮存间外便于操作处。
 

条文说明
12.3.4 在本标准第3.6.1条、第14.3.2条~第14.3.4条和第14.3.13条规定的部分场所,操作中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其间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的划分以一定通风条件为前提,详见本标准第3.6.1条、第14.3.2条~第14.3.4条和第14.3.13条的条文说明。故本条规定所述场所应能满足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划分所需的通风条件,其通风系统需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12.3.5 在本标准第13.3.2条、第13.3.4条、第14.4.10条规定的部分场所,操作中可能散发有毒物质,详见本标准第13.3.2条、第13.3.4条、第14.4.10条的条文说明。因此,其通风系统需采取相应的防毒安全措施。
12.3.8 本条是对涤纶长丝工厂生产车间的通风设计要求。
     1 纺丝车间的熔体分配间、切片干燥间、螺杆挤压机间,生产设备与管道散发热量较多,工艺对室温没有严格要求,室内无固定操作岗位,仅在开、停车与检修时人员需进入现场操作。实际工程中,切片干燥间往往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排除余热。
        早期建设的工厂,纺丝间的回风普遍经螺杆挤压机间或熔体分配间回至空调系统,一方面,回风吸热升温,致使空气处理装置长期无谓耗冷;另一方面,螺杆挤压机间、熔体分配间室温下降,又导致熔体保温耗热的增加。近年来,一些工厂在螺杆挤压机间或熔体分配间尝试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生产中根据需要开停,获得了较好的节能效果。
        鉴于上述原因做本款规定。
     2 加弹车间与纺丝车间的卷绕间生产全牵伸丝(FDY)时,在丝束的加热牵伸过程中,丝束上的油剂大量挥发,形成烟雾,需及时排除。为避免污染环境,应对排风进行无害化处理。近年来,处理该排风普遍采用静电过滤器。
12.3.9 本条是对涤纶短纤维工厂生产车间的通风设计要求。
     1 见本标准第12.3.8条第1款的条文说明。
     2 后处理车间的热辊牵伸机、蒸汽加热箱、紧张热定型机等设备,生产中散发热量、湿气,需及时排除,故应设置局部排风。松弛热定型机等设备以空气为介质干燥纤维,其设备排风温度、湿度较高,故应排至室外。
        后处理车间,生产设备散发大量热量、湿气,但其厂房的面积较大,工艺对室内温、湿度没有严格要求,操作人员一般仅需巡回检查。为改善巡检休息区条件,需设置局部送风。
12.3.10 本条是对涤纶工业丝工厂生产车间的通风设计要求。
     1 见本标准第12.3.8条第1款的条文说明。
     2 见本标准第12.3.8条第2款的条文说明。
     3 浸胶车间的上胶工段生产设备散发有害物质与异味,干燥机散发热量较多,需及时排除,故做本款规定。
12.3.11 涤纶工厂有的辅助生产设施散发热量、湿气、异味或可燃、有毒物质,需及时排除。
     组件清洗间操作中一般散发热量、湿气;采用三甘醇清洗工艺时,还可能散发可燃气体,详见本标准第6.4.7条的条文说明。
     涤纶短纤维工厂盛丝桶搬运车的电瓶充电场所,可能散发可燃气体,详见本标准第3.6.6条的条文说明。
     涤纶工业丝工厂浸胶车间的胶料调配间,可能散发有毒与可燃气体,详见本标准第3.6.7条的条文说明。
     涤纶工业丝工厂浸胶车间的甲醛贮存间,可能散发有毒与可燃气体,详见本标准第3.6.7条的条文说明。甲醛属高度危害物质,且极易气化,当采用储罐贮存时,操作区卸料泵、输送泵及阀门比较集中,甲醛有可能泄漏,故应设置局部排风,以保证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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